被公司裁員/資遣後,勞工通常可主張的權益,主要包括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謀職假、未休特休折算工資、離職證明書,以及符合條件時的失業給付。
- 資遣費: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年資與適用新舊制,按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
- 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雇主終止契約前,原則上需依年資提前通知;未依法預告者,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
- 謀職假: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週可有 2 天謀職假,且工資照給。
-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若特休已發生但未休完,且可歸責於雇主,勞工可請求折算工資。
- 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請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若要申請失業給付,通常也需要非自願離職相關證明文件。
- 失業給付:符合就業保險條件者,可向相關單位申請失業給付;資料顯示通常以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發放,最長可領數月。
另外,若雇主是違法解僱,且勞工仍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可能還可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補發被解僱期間的工資。
若你需要,我也可以直接幫你整理成一份「被資遣後 3 天內要做的事」清單,或幫你算資遣費試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