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通常有兩種申請方式:先向公司(投保單位)索取;如果公司不願開立,再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核發。
你可以這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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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雇主申請
- 離職證明原則上應先向公司、人資或投保單位索取。
- 若雇主拒絕,勞工可再向地方勞工局(例如臺北市勞動局)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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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
- 若公司不願意開立,主管機關會依規定查證後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 申請時通常需要能證明你的離職事由與任職事實,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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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給付時要用
- 失業給付的應備文件包含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勞保局也提供標準的離職證明書格式下載。
哪些情況算非自願離職?
依就業保險規定,包含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情形,以及定期契約屆滿後逾1個月未就業且符合年資條件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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