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的調解流程,一般是由勞工或雇主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受理後,會依程序安排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共識,會作成調解紀錄,並由雙方簽名確認;若未成立,則可再評估是否改採訴訟或其他救濟方式。

常見流程可整理如下:

    1. 提出申請:填寫調解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基本資料、爭議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受理與排案: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依法處理並安排後續調解程序。
    1. 選定調解委員或由機關指派:
    • 若採調解委員會方式,雙方通常要在接獲通知後3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逾期未選定時,主管機關可依職權代為指定。
    • 主管機關也可採指派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
    1. 調查事實與提出方案:調解委員會成立後,會先調查事實,通常在指派後10日內提出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之後委員會再開會討論調解方案。
    1. 開會調解:調解委員會原則上應在收到調查結果後7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雙方同意可延長至15日。
    1. 成立或不成立:
    • 若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並在調解紀錄上簽名,調解成立。
    • 若未達成一致,則為調解不成立,可再走訴訟或其他程序。

另外,勞動部說明,調解時會透過聽取陳述、檢視資料、調查事實來形成適當方案;申請人也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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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哪裡申請
  •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調解當天要帶什麼
  • 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