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特休未休工資原則上可以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特別休假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若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則到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的部分,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重點如下:

  • 適用時點

    • 年度終結未休完:原則上應換成工資。
    • 離職/契約終止未休完:也應發給未休特休的工資。
  • 可否遞延

    • 2018 年修法後,經勞雇雙方協商,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休可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但若遞延後還沒休完,仍要發工資。
  • 計算方式

    • 依未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算;實務上常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作為基準。
  • 請求時效

    • 有實務見解指出,特休未休工資屬於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時效多採 5 年。

另外,勞動部也表示,雇主發給未休特休工資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只要符合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的情形,就應發給;若該工資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原則上也要依規定處理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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