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請假限制與公司規定對照重點如下:
項目 | 法律規定與契約範本 | 公司(雇主)規定與實務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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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規定,但須依《就業服務法》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 雇主須依勞動契約明確規定工作時間、休假、工資等,且契約需經勞工所在國政府驗證。 |
休假天數 | 依契約範本,工作滿6個月至1年者,特別休假3日;1年以上2年者,特別休假7日。 | 雇主應依契約給予特別休假,且每7日應至少給1日休假。若休假日仍需工作,應加發工資或加班費。 |
請假類別 | 特別休假、事假、喪假、婚假、家庭照顧假、產假等,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辦理。 | 雇主可依契約規定要求請假證明,特別休假返鄉無需證明,事假等其他假別可能需證明。 |
工資給付 | 特別休假期間應照發工資;事假等無薪假別期間可不給工資。 | 雇主須依契約及法律規定支付工資,特別休假期間工資必須發放。 |
違規後果 | 未給予合理休假或過度工時,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可處罰鍰或撤銷聘僱許可。 | 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能被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罰款,嚴重者列為不適任雇主。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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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的休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中的一例一休,但必須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契約中需明確規定工作時間、休假及工資等事項,並經勞工原籍國政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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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給予外籍看護工合理的休假,通常每7日至少給1日休假,且特別休假天數依工作年資而定(6個月至1年3日,1年至2年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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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類別包括特別休假、事假、喪假等,特別休假返鄉期間工資必須照發,事假等無薪假別期間則可不給工資,且是否需提供證明文件依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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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未依契約提供合理休假或安排過度工時,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可處罰鍰或撤銷聘僱許可,並列為不適任雇主。
因此,看護請假限制主要依據雙方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尊重契約內容並依法給予合理休假與工資,避免違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