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保險契約中受益人的權利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消失或變更,受益人仍依保單上指定的人為準,保險公司必須依該指定給付保險金。若離婚後未及時變更受益人,理賠時仍可能支付給前配偶。

具體法律關係與實務要點包括:

  • 受益人權利獨立於婚姻關係:受益人是依保險契約指定,與是否為配偶無關,離婚不影響受益人資格。
  • 受益人不會因離婚自動失效:除非保單持有人(要保人)主動變更受益人,否則原指定受益人仍享有受益權。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份變更重要:離婚後,若保單要保人仍為前配偶,可能造成道德風險(如前配偶可解約、變更受益人等),建議將要保人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以保障自身權益。
  • 變更受益人需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必須由要保人提出書面申請,且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變更受益人需雙方同意。
  • 被保險人可依《保險法》第105條撤銷同意:若被保險人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可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要保人,撤銷同意使保單終止。
  • 離婚時應及早處理保單權利義務:包括變更受益人、要保人、通信地址等,避免日後理賠糾紛或保單失效。
  • 若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理賠金由法定代理人管理,若擔心前配偶不當使用,可考慮信託方式管理保險金。

所以,離婚不會自動改變保險契約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受益權是契約指定的權利,必須由要保人主動變更才能改變。離婚雙方應及早協議並辦理相關變更,以避免未來理賠時權益受損或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