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人壽保險契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並可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這是因為保單價值準備金雖然名義上存放於保險公司,但實際上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利,且要保人可隨時申請解約或質借取得該價值。

具體說明如下:

  •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性質: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障未來保險金給付而準備的帳面價值,當要保人解約或借款時,保險公司會依此金額支付現金,因此實質上是要保人的財產。

  • 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應將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婚後繳納保費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計算。

  • 例外情況:若保費是以婚前財產、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繳納,該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 保險契約的權利主體: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財產,與被保險人身份無關,故在離婚分配時以要保人身份判斷。

  • 實務案例:法院多數判決支持保單價值準備金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等。

因此,離婚時若涉及保險契約,應特別注意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歸屬,並可主張其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若有爭議,建議透過法律途徑釐清保費來源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具體數額,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