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配偶離婚了,主要是問關於小孩的探視權問題


目前小孩是法律上由我撫養,但是前配偶想每週末來探望


我內心不想他來

到底有什麼法律規定嗎?我們可以自行協議呢?


有這方面經驗的爸媽或是律師朋友可以告訴我該怎麼處理嗎?聽說有些人會去調解,是需要費用的,費用大概多少


還是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呢?

小孩還小,只希望他能在一個完整且不衝突的環境下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