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保險契約中要保人應盡速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以避免日後因要保人持有解約、借款、變更受益人等權利而產生爭議或風險;同時,受益人也應變更為子女、自己或其他指定對象,避免保險金被前配偶領取。
具體策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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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夫妻一方為要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離婚後若要保人仍為前配偶,可能隨時終止契約或變更契約內容,導致被保險人保障受損,且雙方變更契約需雙方書面同意,程序繁瑣且易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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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受益人:離婚後若不希望前配偶領取保險金,應及時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子女、父母或自己指定的人。若受益人欄位明確填寫特定姓名,離婚不影響保險金給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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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無法直接變更:投保後一般無法變更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不同意成為被保險人,可依《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以書面(建議寄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撤銷同意,終止保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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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變更時調整子女保單要保人:若子女保單要保人為父母之一方,離婚後應將要保人變更為擁有親權的一方,避免日後變更困難。
所以,離婚時的保險契約變更策略重點是:
| 變更項目 | 建議做法 | 目的與注意事項 |
|---|---|---|
| 要保人 | 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 | 避免前配偶持有契約控制權,降低道德風險與糾紛 |
| 受益人 | 變更為子女、自己或指定人 | 避免保險金給付前配偶 |
| 被保險人 | 一般不可變更,若不同意可撤銷保單 | 需書面通知,程序嚴謹 |
| 子女保單要保人 | 變更為擁有親權者 | 確保子女權益受保障 |
以上變更均需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依保險公司規定完成書面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