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保險金理賠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保險受益人身份的變更、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財產分配,以及保費繳納義務與保單契約效力等問題。司法實務普遍認為,離婚不會自動使保險契約失效,保險公司仍依保單上指定的受益人給付理賠金,除非受益人經書面變更;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屬於夫妻剩餘財產,應依婚後財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
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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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與理賠權利
離婚後,保險契約中受益人欄位不會因婚姻關係變動自動更改,保險公司仍須依約給付理賠金給原指定受益人(如前配偶),除非保戶事先書面變更受益人。因此,若離婚後未變更受益人,前配偶仍有權領取保險理賠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財產分配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指保單中累積的現金價值,司法實務認為此部分屬於夫妻婚後財產,應納入離婚財產分配範圍。若保費由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財產支付,則該部分價值準備金可不計入婚後財產分配。 -
保費繳納義務與契約效力
保險費繳納義務由要保人負責,離婚不改變此義務。若要保人為前配偶,且不願繼續繳費,可能導致保單被終止,影響被保險人保障。因此,離婚時建議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以避免爭議。 -
司法實務與法律依據
司法實務依據《民法》及《保險法》規定,平衡保險契約效力與夫妻財產分配權益,強調保險契約效力不因離婚而消滅,但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
實務建議
離婚時應主動檢視並變更保單關係人(要保人、受益人),並通知保險公司,避免保費白繳或理賠爭議。
綜上,離婚後保險理賠爭議的核心在於受益人指定與保單價值的財產分配,司法實務明確支持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強調財產分配權利的合理保障。離婚雙方應及早處理保單相關權利義務,避免後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