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是指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將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財產差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一方將差額的一半平均分配給自己,以保障雙方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此請求權的法律解釋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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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即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且針對婚後取得的財產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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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以夫妻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負債後的淨額為基礎,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差額的一半即為可請求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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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配偶,若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行使此權利,且此權利屬於身分專屬性法律關係,其他人無權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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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限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算2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死亡)起算逾5年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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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約定:夫妻雙方可在離婚前協議放棄此請求權,放棄後該權利不得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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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遺產分配的關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該部分財產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剩餘部分才作為遺產分配,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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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此制度旨在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經濟及家務的共同貢獻,保障經濟較弱勢一方的權益。
所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關係消滅時保障財產公平分配的重要法律權利,具有明確的計算方式、適用條件及時效限制,並與遺產繼承制度相互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