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探視權被阻止時,主要的法律救濟途徑包括:

  1.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
    若已有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確定探視權,但對方惡意阻止探視,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探視義務。法院可依情況處以怠金、管收,甚至直接強制將孩子交付探視方。

  2. 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
    若對方長期惡意阻止探視,且此行為已嚴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探視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改定親權,將監護權改由自己行使,以保障孩子最佳利益。

  3. 尋求社會局或警政機關協助
    在探視權被阻撓時,也可向社會局或警政單位申訴,請求協助維護探視權。

  4. 優先進行協商與調解
    法院通常會建議雙方先行協商或參加親職教育、家庭調解,透過第三方協助減少衝突,避免對孩子造成傷害。


補充說明

  • 探視權是法律保障未同住父母與子女維持親子關係的權利,除非探視會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否則不得任意剝奪。
  • 若探視方在行使探視權時有不當行為,法院也可限制或暫停其探視權。
  • 探視權與扶養費是不同權利義務,未支付扶養費不影響探視權。
  • 約定探視權時應詳細訂定探視時間、地點、方式及特殊情況,避免日後爭議。

以上救濟措施均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前提,法院在處理時會優先考量孩子的身心健康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