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探視權時,主要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穩定性及親子關係維繫等因素。若父母雙方無法私下協議探視時間、方式,法院會依據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提交的調查報告,審酌安排最有利於子女的探視方案。
具體來說,法院在判定探視權時會考慮:
- 子女的年齡、生活作息及學習需求,避免影響子女正常生活。
- 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與親子關係狀況。
- 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評估探視是否有助於子女身心健康。
- 子女的意願,尤其是年滿7歲以上且能表達意見的子女,法院會尊重其意願。
- 若探視可能對子女造成身心傷害,法院可調整探視方式或終止探視權,但此為極端措施,通常優先調整探視內容。
法院判決的探視安排通常會區分平日與假日,並考量是否安排過夜,以配合子女上學及父母工作時間,確保探視對子女生活影響最小。
所以,法院判定探視權的核心是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透過專業調查與審慎裁定,平衡父母權利與子女福祉,維護子女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