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有權在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發生後,依法申請調閱托嬰中心監視器錄影資料,但必須在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14日內提出申請,並說明具體事由,調閱時段以事件發生期間為限,且須由托嬰中心主管或指定人員陪同查閱,不得自行翻攝錄影內容。此外,為保障其他幼兒的隱私,錄影資料的調閱和保存受到嚴格限制,且托嬰中心須將影像資料雲端備份以防止毀損遺失。

在實務上,家長調閱托育監視器面臨以下困難:

  • 法律規範不夠明確:目前《兒童托育服務法》及相關辦法對監視器設置有規定,但對家長調閱權利的程序、範圍及保存期限仍有模糊,尤其幼兒園部分缺乏明確母法連結,地方政府難以有效規範。

  • 隱私與兒權疑慮:教保團體擔心監視器影像上傳雲端可能侵犯兒童隱私權及教保員勞動權,且兒童本人無法同意影像被使用,存在兒權爭議。

  • 調閱程序繁瑣且限制多:家長必須提出具體事由,且調閱時需在托嬰中心陪同下進行,且不得翻攝,若需正式檔案還需透過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申請,程序較為繁複。

  • 影像保存期限短:錄影資料保存期限有限,逾期刪除後無法調閱,可能導致重要證據流失。

  • 其他幼兒隱私保護:調閱時影像中會包含其他幼兒,必須兼顧他人個資保護,限制家長自由調閱。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如新北市已補助居家托育人員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並強調保密義務與個資法規範,以提升托育安全與透明度。也有建議將監視器裝設及調閱規範擴及居家托育(在宅保母),以保障幼童安全並減少爭議。

總結而言,家長在托育監視器調閱上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但因法規尚不完善、程序限制及隱私保護等因素,實務操作仍面臨不少挑戰與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