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約定方式主要有三種:私下協議、法院調解與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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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協議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若能和平協商,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探視時間、方式等達成共識,便可將探視權內容寫入離婚協議書中。該協議書會隨離婚手續一併存檔,協議內容即生效。私下協議的優點是程序簡便,雙方彈性較大,但若未明確書面約定,日後易生爭議。 -
法院調解
若雙方無法私下達成共識,可向法院申請探視權調解。法院調解後的調解筆錄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既避免漫長訴訟,又有公權力保障,較為便利且具約束力。 -
法院裁定
當調解失敗或一方拒絕履行探視權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探視權內容。法院裁定後,若要變更探視方式,需重新申請法院裁判,程序較為正式且嚴謹。
探視權約定內容常包含以下重點:
- 探視時段:明確規定探視的日期、時間,是否包含過夜,常以每月固定週次及星期幾為基準。
- 探視地點:可約定在一方住處、公共場所或社會局等第三方場所。
- 探視方式:包括由誰接送、是否允許代為接送、是否需要社工陪同等。
- 特殊情況處理:如搬家、探視方行為異常等,應有調整機制。
- 其他規定:如探視期間的聯絡方式、是否可帶新伴侶等。
違反探視權協議的處理方式:
- 先嘗試協商或書面提醒。
- 協商無效時,可向法院申訴,請求強制執行或調整探視安排。
- 法院可依情況發出強制令,保障探視權的實施。
所以,私下協議適合雙方和諧且願意合作的情況,法院調解則是避免訴訟的有效途徑,法院裁定則提供最具法律強制力的保障。建議探視權約定時,盡量詳細明確並以書面形式固定,避免未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