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與探視權

監護權

定義與類型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包括住所選擇、養育保護、合理管教、財產管理、行為決定權等。在離婚後,監護權可以分為單方監護共同監護

  • 單方監護:由離婚雙方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成為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另一方雖然沒有監護權,但仍有保護教養的責任和探視權。
  • 共同監護:父母雙方都有監護權,但子女只跟其中一方同住。同住的父母有事實上的監護權,負責日常生活的決定;而重大事項則需要雙方同意。

探視權

定義與行使
探視權是指未同住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相處的權利。這項權利通常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確保未成年子女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愛。

  • 約定方式:通常在協議離婚時會約定探視權的內容,例如會面的時間、地點等。
  • 法院裁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酌定探視權的內容。
  • 行使內容:探視權的行使內容可能包括平日或假期的會面安排,例如每月特定週末帶孩子回家。

監護權與探視權的區別

  • 監護權:關於子女的主要照顧、決策權。
  • 探視權:未同住父母與子女會面、相處的權利。

監護權與扶養義務的區別

  • 監護權:可以在離婚後轉讓或協議。
  • 扶養義務:父母無論是否離婚,都必須履行扶養子女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