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履行探視權時,法律上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 申請法院調解或裁判:若雙方對探視方式無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並作成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依據。

  • 強制執行探視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及第129條規定,若前夫不依法院調解或裁判履行探視義務,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怠金(罰款),若仍不履行,法院可再次處怠金或採取管收措施(即短期拘留)。

  • 怠金與管收的法律效果:怠金是對不履行探視義務者的經濟懲罰,管收則是強制拘留,目的是促使前夫配合探視,保障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正常互動。

  • 監護權改定的可能性:若前夫持續妨害探視權,法院在監護權改定訴訟時,可能將違反探視約定的行為作為改定監護權的重要考量因素。

  • 特殊情況下可拒絕探視:若前夫行為不當(如酗酒、賭博等),對子女有害,監護權人有權拒絕探視,並可請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排會面,確保子女安全。

所以,法律提供了從調解、裁判到強制執行的完整機制,保障探視權的行使,並對不履行者施以罰款或拘留,以維護子女與父母間的正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