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的區別主要在於權利內容與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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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指對子女的全面照顧與管理權,包括決定子女的居住地、教育、醫療、生活起居及財產管理等重要事項。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負有法律上的監護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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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則是指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享有定期與子女見面、交流、維持親子關係的權利。探視權不包含對子女的生活決策權,只是保障非監護方能夠與子女保持聯繫。
兩者的差異可整理如下:
項目 | 監護權 | 探視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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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對子女的全面照顧與重要決策權 | 與子女定期會面、交往的權利 |
權利範圍 | 決定子女居住、教育、醫療、生活及財產管理 | 只能依約定時間、方式與子女見面 |
責任 | 主要照顧子女,負法律監護義務 | 無照顧義務,僅享有會面權利 |
決定方式 | 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 | 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 |
可否變更 | 可申請法院變更 | 可申請法院調整探視時間與方式 |
此外,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可透過私下協議或法院裁判確定,若對方阻止探視,受害方可依法申請法院介入保障權利。
所以,監護權是對子女的全面照顧與決策權,探視權則是非監護方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兩者在法律上有明確區分且互不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