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是指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父母,依法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相處的權利,目的是維護子女與雙方父母的親子關係,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發展。
根據法律規定與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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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明定,法院可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依當事人請求或自行裁定,安排未取得監護權一方與子女的會面時間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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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性質: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強調子女有權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密切聯繫,避免親子關係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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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方式:
- 父母可自行協議探視時間、方式及頻率,並建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避免未來爭議。
- 若雙方無法協議,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參考社工、家事調查官報告等決定探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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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範圍:
- 探視時間、頻率、方式應具體明確,如探視是否可過夜、接送方式等均需約定。
- 探視權原則上應給予,除非探視會對子女造成實質危害,法院可限制甚至剝奪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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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規定:
- 祖父母法律上無探視權,但可透過協議取得探視機會。
- 探視權不可放棄,因為是保障子女權益的重要措施,即使曾簽署放棄條款,仍可透過協商或法院申請恢復。
所以,子女探視權是法律保障未同住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維持親子互動的重要權利,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具體規範探視的時間、方式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