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在台灣法律中扮演關鍵角色,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有兩位年滿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證人簽名,且證人必須親自見證或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表示,缺少符合資格的證人,離婚程序即不成立。

法律保障方面,證人必須精神健全、能理解離婚法律意義,且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意願,這是法院認定離婚有效的必要條件。若證人資格不符、簽名非親見親聞,法院可能宣告離婚無效,甚至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實務上建議選擇與雙方熟識且具法律常識的人擔任證人,以便必要時出庭作證。

實務建議包括:

  • 證人必須年滿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精神狀況正常。
  • 證人應親自見證或聽聞雙方離婚意願,不能代簽或僅聽一方說法。
  • 選擇律師或親友作為證人,律師較能確保法律程序安全,但親友熟悉雙方情況也可。
  • 離婚協議書除雙方簽名外,證人簽名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所以,離婚證人不僅是簽名角色,更是確認雙方真意離婚的法律保障,選擇合格且適當的證人是確保離婚程序合法有效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