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簽名在法律上具有確認雙方真意離婚的重要效力,且必須符合程序要求才能使離婚有效。根據台灣《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且這些證人必須親自「親見或親聞」雙方表達離婚意願,確保雙方是真心自願離婚,沒有受到脅迫或誤導。

具體來說:

  • 證人資格:證人應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精神健全,能理解離婚法律意義,且最好與雙方有一定熟識度,以便必要時出庭作證。

  • 親見親聞義務:證人必須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夫妻雙方明確表示離婚意願,不能僅憑一方說法或猜測簽名。證人若未履行此義務,法院可能判定離婚無效。

  • 簽名程序:證人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且通常需同時簽名,表示對離婚真意的確認。即使證人與當事人不熟,只要確知雙方離婚真意,簽名仍具法律效力。

  • 法律後果:若證人資格不符或未履行親見親聞義務,離婚程序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當事人婚姻關係將恢復,甚至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 程序完成:除了證人簽名外,夫妻雙方還需簽署書面離婚協議,並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整個程序完成後離婚才正式生效。

所以,離婚證人不僅是簽名角色,更是法律上確認雙方真意離婚的見證者,必須親自見聞雙方意願,且簽名程序嚴格遵守,才能確保離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