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證人是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與意願,避免因一時衝動或誤會而離婚,保障離婚程序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證人須親自見證或聽聞夫妻雙方表達離婚意願,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為雙方自願離婚的證明。
具體來說,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即雙方同意離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且需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才能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證人必須是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確認夫妻雙方的離婚動機與決心。
此外,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建議證人與夫妻雙方同時在場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可錄音或錄影留存簽署過程,作為離婚意願真實的佐證。
所以,離婚證人的法律規定主要是為了:
- 確認夫妻雙方的離婚真意與意願;
- 防止離婚程序被濫用或誤用;
- 提供法律上的證明,保障離婚程序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