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錯離婚證人確實可能導致離婚程序被法院宣告無效,進而使離婚無效,夫妻關係恢復。這是因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且證人必須「親見親聞」雙方離婚意願,具有確認雙方真意離婚的法律責任。
具體風險包括:
- 證人資格不符:證人必須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精神健全,且能理解離婚法律意義。
- 證人未履行親見親聞義務:證人必須親自見證雙方當事人表達離婚意願,不能僅憑一方說法或推測。
- 簽名非本人或偽造:若證人簽名是冒簽或偽造,離婚協議將不合法,且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刑責嚴重。
- 證人未親自簽署或簽名方式錯誤,也可能導致離婚無效。
實務上,法院若認定證人未親見親聞雙方離婚意願,會判決離婚無效,當事人仍維持婚姻關係。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證人若未親自聽聞雙方意思,離婚視為無效。
為避免風險,建議夫妻雙方與兩位證人應親自會面,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後,在同一場合完成簽署,並可輔以錄音或錄影存證,以杜絕爭議。
所以,選錯離婚證人不僅可能導致離婚無效,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務必慎重選擇並確保證人履行法律要求的見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