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是指在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過程中,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兩位以上成年人,且他們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明確知悉夫妻雙方確有離婚意願的人。其法律角色是證明夫妻雙方真實且自願同意離婚,確保離婚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並使離婚登記生效。

具體來說,根據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一)夫妻雙方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二)有兩位以上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三)夫妻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缺少任何一項,離婚即不生效。

離婚證人的資格包括:

  • 年滿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 具有健全智識
  • 必須親自知道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的意願(在場或親自聽聞離婚協議內容)
  • 不是法律禁止擔任證人的特殊身分(如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不可擔任)

離婚證人的主要功能是作為第三方見證,證明夫妻雙方是基於自願且明確的意願達成離婚協議,避免日後因離婚意願爭議而導致離婚無效或糾紛。

簡言之,離婚證人是協議離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法定見證人,確保離婚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