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必須是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必須親自在場或親耳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意願,才能使離婚協議有效。若證人只是根據第三方轉述或未親自見證雙方離婚意願,其簽名將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離婚協議無效,夫妻關係仍然存在。
常見的禁忌與迷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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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必親自見證離婚意願:錯誤。證人必須親自見證雙方明確表達離婚意願,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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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離婚證人服務有效:錯誤。許多網路上提供代簽離婚證人服務的行為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可能判定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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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由夫妻任意找人簽名即可:錯誤。證人必須是成年人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且必須在場確認雙方自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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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證人簽名就一定有效:不一定。若證人未親自見證雙方離婚意願,或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場,法院可能不承認離婚協議。
為避免爭議,建議離婚時證人應同時出席,並在簽署過程中錄音錄影留存證據,以證明雙方自願且證人無誤簽。這些措施有助於保障離婚程序的合法性與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