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的法定條件與資格限制主要包括:必須年滿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必須親自見證或親聞並確認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不能僅憑一方轉述簽名,否則離婚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

具體來說,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需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這些證人必須親自見證或聽聞雙方的離婚真意,這是法律上的「親見或親聞」要件。證人若未履行此義務,法院可能認定離婚程序無效,甚至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

此外,證人應精神健全,能理解離婚的法律意義,且與雙方有一定熟識度較佳,以便必要時出庭作證。實務上,建議離婚雙方及證人最好同時在場簽署離婚協議,並錄音或錄影留存,以避免日後爭議。

總結條件如下:

  • 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
  • 精神健全,能理解離婚法律意義
  • 親自見證或親聞雙方離婚意願
  • 與雙方有一定熟識度較佳
  • 建議同時在場簽署並錄音錄影

這些規定確保離婚證人不僅是簽名者,更是確認雙方真心離婚的法律見證人,避免離婚程序被撤銷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