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應親自「親見親聞」夫妻雙方明確表達離婚的真實意願,並在場見證雙方自願簽署離婚協議書,避免僅聽信單方說詞或透過網路、郵寄方式簽名,確保雙方離婚意願真實且自願,才能使離婚程序合法有效。
具體做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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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需與夫妻雙方同時在場,親自聽聞雙方口頭表達願意離婚的意願,並確認雙方是自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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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夫妻雙方與至少兩位證人同時在場,證人親自見證簽名過程,並可錄音錄影留存,防止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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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得僅憑一方說詞簽名,或透過網路、郵寄等非面對面方式簽署,否則見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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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應明確了解並確認離婚協議內容,確保協議符合雙方真實意願。
這些程序是為了保障雙方權益,避免離婚協議被日後質疑為非自願或被迫簽署,確保離婚登記的合法性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