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孕婦負重作業有完整的法律保護規範,主要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子法來規範。
禁止從事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這些禁止事項包括坑內工作、處理爆炸性或易燃性物質、接觸有毒化學物質等。對於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同樣有類似的限制。
負重作業的具體限制
針對孕婦的負重限制,台灣法規設有明確的重量標準。根據《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妊娠、分娩後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負重重量限制,且依斷續性作業、持續性作業而有所不同。若孕婦經醫師評估能負重者,則不受此限制。
重體力勞動的保護措施
針對重體力勞動作業,《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20分鐘。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1條要求雇主對於重複性作業,應採取危害預防措施以避免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雇主應根據醫師建議,變更孕婦的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雇主必須針對懷孕或分娩後的女性勞工進行危害評估,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及工作適性安排。
產假與產檢假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工資照給。此外,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薪資照給。產檢假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夜間工作限制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即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
權益保障
根據《性別平等法》,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隨意剝奪薪水或予以不公平待遇。若孕婦需要調整工作內容,雇主應儘量配合,不得拒絕或藉故減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