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投保金額調整申報期限與程序
健保投保金額調整依所得變動時間分兩階段申報:所得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通知健保署;所得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調整均自通知次月1日起生效。
詳細期限規定
- 2月至7月所得調整:投保單位須於8月底前申報,自申報次月1日生效。
- 8月至次年1月所得調整:投保單位須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自申報次月1日生效。
調整程序(以健保為主,受僱者適用)
使用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送健保署申請:
- 調高投保金額:直接填表申請。
- 調降投保金額:
- 不能低於勞保、災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 公司負責人需檢附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營利所得項下股利為準)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 雇主、自營業主或專門技術人員若所得未達最高級,也適用相同填表程序,調降需附證明文件。
勞保投保薪資調整參考(相關聯動)
勞保規定類似,投保單位可於每年2月及8月底前申報,或隨時調整(至少每半年覈實最近3個月平均月薪資),生效日為申報次月1日,使用投保薪資調整表郵寄或e化系統辦理,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注意:健保以所得為準,勞保以薪資總額為準,調降時需確保不低於相關保險投保金額;可隨時申報,非僅限固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