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月健保費扣繳規則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健保費以「月」為計費單位,投保當月繳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主要原則:依「當月最末日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費

  • 當月最後一天(月底)離職:原雇主負責計收並扣繳全月健保費(雇主負擔60%、勞工自負30%)。健保署會核定退保日為次月1日,由原單位負擔。
  • 月中離職(非月底):
    • 原雇主不負擔當月健保費,若已預扣應全額退還勞工。
    • 若當月轉入新投保單位(新公司),由新單位(最末投保單位)計收全月健保費,並從勞工薪資扣自負額。
    • 若無新單位,勞工須自行至區公所或職業工會加保,並負擔全月保費。

常見情境舉例(以5月離職為例)

離職日期 原公司責任 新單位/個人責任 依據
5/31(月底) 扣繳全月健保費
5/15(月中),5/16入新公司 不扣、不繳(退還預扣) 新公司扣全月自負額
5/15(月中),無新工作 不扣、不繳(退還預扣) 個人至公會/區公所繳全月

注意事項

  • 雇主須於離職3天內辦理退保轉出(健保法第15條)。
  • 保留薪資單查核扣繳,若有爭議可向健保署查詢。
  • 無業非自願失業(領勞保給付)可免繳最長6個月,但一般離職不適用。

若情境特殊(如無薪資單或跨月),建議直接查詢健保署官網或撥打0800-030-598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