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月健保費扣繳規則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健保費以「月」為計費單位,投保當月繳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主要原則:依「當月最末日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費
- 當月最後一天(月底)離職:原雇主負責計收並扣繳全月健保費(雇主負擔60%、勞工自負30%)。健保署會核定退保日為次月1日,由原單位負擔。
- 月中離職(非月底):
- 原雇主不負擔當月健保費,若已預扣應全額退還勞工。
- 若當月轉入新投保單位(新公司),由新單位(最末投保單位)計收全月健保費,並從勞工薪資扣自負額。
- 若無新單位,勞工須自行至區公所或職業工會加保,並負擔全月保費。
常見情境舉例(以5月離職為例)
| 離職日期 | 原公司責任 | 新單位/個人責任 | 依據 |
|---|---|---|---|
| 5/31(月底) | 扣繳全月健保費 | 無 | |
| 5/15(月中),5/16入新公司 | 不扣、不繳(退還預扣) | 新公司扣全月自負額 | |
| 5/15(月中),無新工作 | 不扣、不繳(退還預扣) | 個人至公會/區公所繳全月 |
注意事項
- 雇主須於離職3天內辦理退保轉出(健保法第15條)。
- 保留薪資單查核扣繳,若有爭議可向健保署查詢。
- 無業非自願失業(領勞保給付)可免繳最長6個月,但一般離職不適用。
若情境特殊(如無薪資單或跨月),建議直接查詢健保署官網或撥打0800-030-598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