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子女免稅額申報條件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須符合未成年(依出生年分,民國97年或96年以後出生者視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

詳細條件

  • 未成年子女:直接符合資格,可列報,每人免稅額97,000元(114年度標準,年滿70歲者為145,500元)。
  • 已成年子女:
    • 須在校就學(具正式學籍,如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並實際受扶養。
    • 申報時需檢附在校就學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備查。
  • 共同扶養或離婚情況:
    • 兄弟姊妹或離婚父母共同扶養時,由協議一方、監護人、實際同居較長者或主要扶養人列報,避免重複申報。
    • 實際扶養事實包括支付生活、教育費用及日常生活照顧等。

注意事項

  • 免稅額依年度調整(如114年度為97,000元),不限同居,但須證明扶養事實。
  • 部分來源提及舊數據(如92,000元),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