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與贍養費的法律定義與區別如下:
項目 | 子女撫養費(扶養費) | 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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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保障子女生活與成長所需。 | 夫妻離婚後,為保障生活陷入困難的一方基本生活所需,由另一方支付的費用。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84條、1116-2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義務,且不因離婚而消滅。 | 民法第1057條,規定無過失一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給付贍養費。 |
給付對象 | 未成年子女(通常至20歲前)。 | 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的配偶。 |
請求條件 | 子女未成年,父母均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 | 判決離婚,無過失一方生活困難,且被請求方有支付能力。 |
請求時效 | 代墊扶養費:有約定者5年,無約定者15年;未來扶養費至子女成年前。 | 離婚後五年內。 |
費用內容 | 包含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生活費用。 | 保障配偶基本生活所需,非子女生活費。 |
主要區別說明:
- 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均須負擔子女的生活與教育費用,確保子女能健全成長。
- 贍養費則是夫妻離婚後,為避免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無過失一方可請求另一方支付的生活費用,屬於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延伸。
- 扶養費的給付對象是子女,贍養費的給付對象是配偶。
- 扶養費的請求期限較長,通常至子女成年;贍養費則有較短的請求時效限制。
以上區分有助於理解兩者在法律上的不同功能與適用範圍,並保障離婚後子女與配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