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多名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財政部依4大順序認定由誰得以列報該免稅額。
4大認定順序
第1順序:受扶養人意思表示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第2順序:申報扶養者協議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第3順序:監護人列報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第4順序:實際扶養事實認定 無法依前3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的判斷標準
認定實際扶養事實時,可參考以下11項扶養事實證明:
- 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 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國稅局會綜合評估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
實例說明
甲、乙兄弟於同一年度皆申報扶養70歲母親,甲君主張每月定期匯款1萬元孝親費並檢附假日陪伴母親出遊佐證;乙君則主張與母親長年同住並出具母親書面意思表示乙君才是實際扶養人。最終國稅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認定乙君得列報母親的免稅額。
此原則自2025年4月23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