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與登記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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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訂立與變更必須書面完成
根據《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
契約內容
夫妻可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 -
登記申請
- 登記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聲請,若契約經公證,則可由一方聲請。
- 聲請人需填寫法院提供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簽名蓋章。
- 聲請書可於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或於法院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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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訂立或變更契約書)。
- 最近一個月內的夫妻雙方戶籍謄本(若不同戶籍,需分別提出)。
- 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雙方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
- 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動產證明、存款證明等)。
- 委任代理人辦理時,需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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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地點與管轄法院
- 夫妻可向任一方戶籍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申請。
- 變更或廢止登記應向原登記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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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訂立登記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
- 變更或廢止登記費用為新台幣500元。
- 申請登記簿謄本每份費用為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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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
- 夫妻雙方或各自委任代理人攜帶所有文件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 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且代理人需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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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效力
- 登記完成後,夫妻財產制契約對第三人具有對抗效力,但對於登記前所負債務的債權人不具效力。
- 登記後若遷移住所或居所,應重新陳報登記。
- 登記完成後,法院會公告登記內容以確保透明性。
以上程序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合法性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並保障雙方權益。若有需要,也可委託律師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