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鄰居不配合修繕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鄰居專有部分時,鄰居不得拒絕容忍進入;若鄰居仍不配合,可先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處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行修繕義務及賠償損害。
具體法律與調解途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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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調解:可先由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或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介入協調,嘗試和平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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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介入:若協調無效,可請主管機關發函命令配合,違反者可處罰鍰(3,000至15,000元,且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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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若鄰居仍拒絕配合,受損住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鄰居容忍進入修繕並賠償漏水損害,法院可判決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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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存:建議保存協調紀錄、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專業檢測報告等,以利後續調解或訴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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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費用分擔:原則上修繕費用由雙方共同負擔,若因一方過失導致損害,則由該方負擔。
所以,法律明確保障住戶在必要修繕時有進入鄰居專有部分的權利,鄰居不得無理拒絕。遇到不配合情況,應先行調解協商,若無效則可透過主管機關處理或法院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