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時,建商可沒收的款項最高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的15%,且不得要求買方補足超過已繳款項的違約金。若買方已繳款未滿15%,建商可全數沒收;若已繳款超過15%,則最多沒收15%,超過部分須退還買方。

具體來說,若買方逾期付款達一定天數(如30日以上),建商可解除契約並沒收已繳款項作為違約金,但沒收金額以不超過總價15%為限,且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此外,買方若未依約提供貸款文件或未繳交代辦費等,雖可能影響履約,但不一定構成直接違約,建商通常不會因此沒收款項。

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中,法院在違約金爭議案件中,往往會促使雙方妥協,違約金不一定收滿15%,可能會打折處理。

總結:

  • 建商可沒收的違約金最高為房屋總價15%。
  • 沒收金額不得超過買方已繳款項。
  • 違約金包含已繳款項,且不得另行求償。
  • 違約情形包括逾期付款達一定期限,其他如未繳代辦費則不一定構成違約沒收依據。

以上規定主要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及相關法律實務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