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主要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的15%。也就是說,若買方因自身因素違約,建商可沒收的違約金上限為房屋總價的15%;同理,若建商違約,賠償金額也以15%為上限。
此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契約中不得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違約金的收取必須合理且明確揭示於契約中,且建商並非必須收取違約金,而是「得」收取,代表有彈性。
法律上,若買方未依約付款,賣方可依《民法》第247條解除契約、沒收已付款項、要求遲延利息,甚至求償損害賠償金,但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仍受上述15%限制。
所以,預售屋違約金的最高比例限制為房屋總價款的15%,且必須在契約中明確揭示,違約金的收取不得顯失公平,且建商不一定必須全額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