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規範,停車格內放置物品的使用限制主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以及建築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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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禁止將停車位作為儲藏室或堆放私人雜物,如書桌、紙箱、雜物等,因為這會妨礙其他住戶的居住權益與停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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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明文規定,住戶不得妨礙其他住戶的居住權益,若停車位堆放雜物影響他人使用,管理委員會可依規約制止,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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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的使用必須符合使用執照登記的用途,若要改變用途(例如將汽車停車位改為機車或腳踏車停放處),須依法申請使用執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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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無權私自丟棄停車位內住戶的物品,若要清理公共空間的雜物,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四項,報請主管機關並交由清潔隊或消防隊等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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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區規約已有明文禁止在停車位堆放物品,住戶必須遵守;若無相關規定,管委會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後,方可對停車位物品堆放進行限制。
綜合以上,停車格內放置非車輛物品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違規行為,且可能影響他人權益,管理委員會有權依規約制止並請求改善,但清理物品需依法程序進行。因此,停車位應保持其原本的停車用途,不得隨意堆放私人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