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與公寓大廈管理規範,停車位堆放雜物影響他人使用權益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違反使用規約與使用執照規定:停車位的用途應依照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規定,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不得擅自堆放私人雜物或作為儲藏空間。若住戶違反此規定,影響其他住戶停車權益,管理委員會有權依規約制止,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第2項第4款處理。

  • 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權限與限制:管委會可勸導住戶清理雜物,若勸導無效且規約有明文規定,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裁罰,罰鍰金額可達4萬至20萬元不等。但管委會不得任意清除住戶的私人物品,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棄他人物品罪。

  • 民事與刑事責任:若住戶堆放雜物妨礙他人使用停車位,可能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害,受影響住戶可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若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擅自丟棄雜物,則可能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涉及刑事毀損罪。

  • 特殊空間規範:若停車位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可能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綜合以上,停車位堆放雜物若影響他人使用權益,住戶將面臨管理委員會的制止、罰鍰處分,並可能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管委會則須依法行使權限,避免非法處理住戶物品,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