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的定義與區別

項目 臨時停車 違規停車
法律定義 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不立即行駛,或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
主要目的 短暫停留,方便上下車或裝卸貨物 長時間停放,駕駛人可能已離開車輛
駕駛人狀態 駕駛人可暫時離座,但須能立即返回駕駛。 駕駛人通常已離開,車輛無法立即駛離
罰則 若違規(如紅線臨停、併排臨停),罰鍰新台幣300~600元。 罰鍰較高,紅黃線違停可罰600~1,200元,並可能遭拖吊。

常見誤解與澄清

  • 誤解一:臨時停車只要不超過3分鐘就合法
    正確:臨時停車除了時間限制(未滿3分鐘),還必須是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若停在禁止臨停區域(如紅線、人行道、快車道等),即使未滿3分鐘仍屬違規。
  • 誤解二:駕駛人不能離開座位才算臨時停車
    正確:根據交通部函釋,駕駛人可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暫時離座,只要可立即返回駕駛且未超過3分鐘,仍屬臨時停車範疇。
  • 誤解三:黃線可以任意停車
    正確:黃線僅允許「臨時停車」(上下客、裝卸貨),且有時間與條件限制,並非可任意長時間停放。
  • 誤解四:收到罰單只能認罰
    正確:若認為罰單有誤(如符合臨時停車要件卻被開單),可依法提出申訴。
  • 誤解五:民眾可隨意檢舉臨時停車
    正確:2024年修法後,併排臨停等輕微違規已不開放民眾檢舉,但仍可報案由警方取締。

小結

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的核心差異在於「停車目的」、「時間長短」與「是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臨時停車是合法的短暫行為,但須符合法定要件與地點限制;違規停車則是長時間或在不允許的地點停放,罰則較重。駕駛人應清楚兩者區別,避免因誤解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