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的使用必須符合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且應遵守社區規約的相關限制。一般而言,停車位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禁止堆放私人雜物或作為儲藏空間,若規約明文禁止堆放物品,住戶必須配合,違者管理委員會可依規約制止或處罰;若規約未明確規定,則不得由管委會單方面限制,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
具體法律依據包括: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不得妨礙其他住戶權益,停車位應依使用執照及規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堆放雜物。
- 管理委員會可依規約及管理辦法對違規堆放物品者進行制止或罰鍰,嚴重者可請主管機關介入,並依法處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若住戶欲將汽車停車位改為停放機車或腳踏車,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執照變更,且須符合規約規定,否則屬違規行為。
所以,停車位的使用受使用執照及社區規約雙重限制,禁止堆放物品的規定須明文載於規約並經權利人會議通過,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此管理並制止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