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的法律變更程序主要有兩種方式:父母雙方書面約定變更與法院聲請變更。
1. 父母雙方書面約定變更
- 父母雙方協議後,簽署「子女姓名約定變更書」(戶政事務所可提供範本)。
- 準備文件包括:
- 子女的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1吋彩色大頭照1張、戶口名簿。
- 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 子女姓名約定變更書。
- 若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需附另一方同意書。
- 帶齊文件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並繳交相關規費(身分證換發50元、戶口名簿換發30元)。
-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變更,父母雙方書面約定者,通常不需經法院程序,且每人限變更一次。
2. 法院聲請變更
若父母無法協議,或有特殊情況,得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法院可依子女利益裁定變更,適用情形包括:
- 父母離婚。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
- 父母未盡照顧教養責任等情況。
聲請時,需填寫「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並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 子女姓氏變更在未成年前,父母書面同意即可變更一次。
- 子女成年後,子女本人可自行申請變更一次。
- 出生登記逾60日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主任可決定姓氏。
- 離婚後改姓不受監護權影響,仍需雙方同意或法院裁定。
以上程序可依實際情況選擇合適方式辦理,建議事先準備完整文件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程序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