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民法》第1059條及相關規定,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則由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子女的姓氏。

具體規定如下:

  • 出生登記前:父母必須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未約定或協議不成時: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出生登記後,子女未成年前:父母仍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從父姓改為母姓或反之),但此變更以一次為限。
  • 子女已成年後:子女本人可自行申請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不需父母同意,且變更亦以一次為限。

此外,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如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父母有未盡教養義務等),可依父母或子女請求,為子女變更姓氏,以保障子女利益。

戶籍法第49條也規定,若無法確定姓氏,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抽籤決定姓氏,非婚生子女則以母姓登記。

總結:

狀況 姓氏決定方式 變更限制
出生登記前 父母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協議不成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出生登記後未成年 父母書面約定變更一次 變更以1次為限
成年子女 子女本人申請變更一次 變更以1次為限
法院介入變更 父母或子女請求,法院依子女利益判定 依法院判決

此規定體現了台灣法律對姓氏選擇的彈性與性別平等,並保障子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