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改姓,法律上允許父母或子女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子女利益向法院申請變更姓氏,且未成年子女改姓需父母書面約定或法院宣告,成年子女則可自行變更。改姓次數有限制,且必須以子女利益為前提。
具體規定與實務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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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生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協議不成,戶政事務所會以抽籤決定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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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生後未成年前,父母可再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父姓或母姓),但此變更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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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子女本人可自行申請變更姓氏(父姓或母姓),同樣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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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變更姓氏的條件(民法第1059條第5項)包括:
- 父母離婚。
-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 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 父母一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
法院受理變更姓氏申請時,會以「子女利益」為最高考量,並非單純因父母離婚即必然同意改姓,申請人須提出有利於子女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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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若離婚後子女由一方主要照顧,且改姓有助於子女生活安定或避免困擾(例如避免被誤認或社交困難),法院較可能支持改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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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通常由父母一方或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聲請,並說明改姓理由,法院審酌後決定是否准許。
簡言之,離婚後子女改姓需依法律程序,並以子女利益為核心,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或法院判決是改姓的主要依據,且改姓次數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