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若對方不履行賠償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履行契約義務或要求損害賠償,並可透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權益。
具體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包括:
-
債務不履行責任:和解契約在民法上具備一般契約效力,違反和解義務即構成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履行或違約賠償。
-
提起民事訴訟:若違約方拒絕履行,守約方可先發出違約通知,要求限期改正,仍不履行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行或賠償。
-
強制執行:若和解契約經公證並載明強制執行事項,守約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程序;若未公證,則須先行訴訟取得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
刑事責任:單純不履行和解賠償義務通常不構成詐欺取財等刑事罪,除非有惡意欺騙等不法情節,否則應以民事途徑解決。
-
和解條款約定:若和解中有「不得再提起告訴」等條款,違反者也可能構成違約,並可主張違約賠償。
所以,和解後對方不履行賠償義務,守約方應先依和解契約主張權利,必要時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履行或賠償,並可利用公證強制執行保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