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後的法律救濟主要包括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透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權利。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或違約金,若債務人不履行,則可申請強制執行以強制取得債權。

具體來說:

  •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50條,違約方須賠償因違約所生的損害,契約中約定的違約金可作為賠償依據,債權人無需證明實際損失即可請求違約金。若違約金過高,違約方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損害較低或違約情節輕微。

  • 和解協議違約:和解協議一旦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時債權人可重新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追討債權。

  • 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可依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程序查明執行當事人資格,債務人若有異議,可於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若主張債權不存在,可提起確認之訴並申請停止執行。

  • 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救濟:

    • 執行當事人不適格異議之訴:債務人可主張執行名義不適格,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 許可執行之訴:若法院駁回執行聲請,債權人可於10日內提起訴訟救濟。

總結而言,違約後的法律救濟包括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重新訴訟及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亦有異議及訴訟救濟的權利,保障雙方權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