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與訴訟和解的差異及法律效力主要在於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與既判力。

  1. 私下和解(訴訟外和解)

    • 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外自行協商達成的和解契約,屬於民法上的債權契約。
    • 沒有法院的介入或公正第三人參與,故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只能依和解契約內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履行。
    • 也沒有既判力(即該和解不會阻止雙方再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
    • 若要增強其效力,可透過「和解書公證」或在契約中加入可強制執行條款,讓和解契約具備強制執行的條件。
    • 私下和解通常較為隱私,不會形成法院公文書,適合不希望爭議公開的當事人。
    •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取得契約所定權利,且放棄的權利消滅,若和解書明確放棄起訴權利,則無法反悔再行起訴。
  2. 訴訟和解(訴訟上和解)

    • 是在法院訴訟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於法官或調解委員在場下達成的和解。
    • 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與強制執行力。
    • 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另一方可直接依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起訴。
    • 訴訟和解會形成法院公文書,爭議內容較公開,當事人須考量隱私問題。
    • 訴訟和解終結訴訟程序,雙方不得再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
項目 私下和解(訴訟外和解) 訴訟和解(訴訟上和解)
法律性質 民法債權契約 法院判決效力
強制執行力 無(需另行訴訟或公證強制執行) 有(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既判力 無(不阻止後續訴訟) 有(終結訴訟,不得再提同一訴訟)
公文書 有(法院和解筆錄)
隱私性 較低(法院程序公開)
違約處理 需再行訴訟請求履行 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私下和解適合希望快速解決且保有隱私的情況,但法律效力較弱,需自行提告保障權利;訴訟和解則具有強制執行力和既判力,法律效力較強,但程序較正式且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