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依約履行,違反和解協議將構成違約,可能導致法律責任甚至訴訟。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來自民法第736條,屬於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達成共識的民事契約,具有與一般契約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協議可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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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在法院訴訟程序中達成,經法院認可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且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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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和解: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雖無法院強制力,但仍具契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契約請求履行或求償。
和解協議成立的要件
-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和解內容明確且具體
- 雙方互相讓步或折衷
- 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注意事項
- 書面形式建議:雖然口頭和解契約也有效,但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形式確認,明確約定給付內容、履行期限等。
- 簽名與見證:雙方應親自簽名,最好有見證人在場,以增強法律效力。
- 法律審查:複雜和解內容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確保合乎法律規定,避免未來爭議。
- 撤銷與無效:若和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 和解後提告:一般情況下,和解後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依和解契約提起訴訟追究責任。
所以,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基於誠信與契約自由所成立的法律契約,具有約束力,簽訂時應慎重考慮條款內容並盡量以書面形式確認,以保障雙方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