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於室內專有部分任意棄置垃圾,或排放污染物、惡臭物質等妨礙衛生的行為。
相關法規重點
- 禁止堆置雜物與垃圾的場所:雖然查詢強調「室內」,但條例主要規範公共區域不得堆置雜物,包括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違者經制止不聽可報主管機關處4萬至2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屢犯可連續處罰。
- 室內專有部分規範:住戶專有室內空間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或產生噪音、振動等類似妨礙行為,違反者同樣適用主管機關裁罰。
- 廢棄物相關:《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不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堆置有礙衛生物品,處1,200至6,000元罰鍰,限期改善未果可按日連續處罰;第27條禁止在指定地區隨意丟棄垃圾或堆置髒亂物品。
處理方式
- 管委會或住戶權限:發現違規,先由管理委員會制止並公告認領,若不改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如直轄市公寓大廈管理科)處理;不得擅自丟棄他人物品,否則可能負賠償責任。
- 罰則嚴重性:若因堆置雜物致人死傷,營業用住戶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
規範旨在確保消防安全、通行順暢與衛生整潔,社區規約通常亦禁止此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