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與隱私權在校園錄影中的適用範圍主要取決於錄影地點的公開性、錄影對象的同意與錄影用途。
-
肖像權是民法保障的人格權,指個人有權決定其肖像是否被製作、公開或用於營利。校園中,老師或學生的臉部影像均受肖像權保護。未經同意錄影即構成「製作」肖像,可能侵害肖像權,即使錄影僅存於個人手機未公開,也可能違法。
-
隱私權保障個人在合理期待不被窺探的私密活動或資訊。校園教室通常被視為公開空間,隱私期待較低,錄影一般不構成隱私權侵害。但若錄影發生在密閉或私密空間(如實驗室、宿舍),或錄影內容涉及個人私密行為,則可能侵害隱私權。
-
錄影合法性與限制:
- 學校若要在教室安裝監視器,須考量是否侵害學生隱私權及人格發展,否則可能違法。
- 學生錄影老師授課內容,除非取得老師同意,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及肖像權侵害。
- 公開活動錄影通常不被認為侵犯隱私,但若不當使用錄影內容,仍可能構成肖像權或其他人格權侵害。
-
實務建議:
- 錄影前應取得被錄影者同意,尤其是涉及肖像權的部分。
- 錄影地點若屬公開空間,隱私權保護較弱,但仍須尊重肖像權。
- 教師與學生應了解錄影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避免未經授權錄影與公開。
所以,校園錄影中肖像權保護範圍較廣,未經同意錄影即可能侵權;隱私權則依錄影環境與內容的私密性而定,公開教室錄影隱私權保護較低,但密閉或私密空間則需嚴格尊重。